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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蝎小说www.moxiexs.net提供的《给古人直播从重婚案庭审开始》 110-120(第2/17页)
建议判处的刑罚倒是和庭前拿来给被告人们看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所写的不完全一致。
——当然了,不愿意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自然要将认罪认罚所减的部分加回去。
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在认真听公诉人宣读。
姜海蓝的书写速度实在是快,她在她的笔录上记下了每一个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这可是一个开了两天庭的案子,我的笔录要是只有短短两三页,我可实在是不好意思装订到卷宗里,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去。】
她的援助案件笔录,可是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汪主任特别夸过的。
姜海蓝写着写着,忽然想到了什么,顺便在脑子里对直播间的观众们解释道,【数罪并罚,就是,比方说有一个人犯了三个罪,A罪判三年,B罪判四年五个月,C罪判六年八个月,那么数罪并罚……】
【并不是单单把三个罪的刑期加起来,而是以判的最高的刑期为最低,以三个刑期之和为最高,法官酌情取一个中间值。】
【比如我刚刚举的例子,法官裁判就是在六年八个月到十四年一个月之间,酌情决定被告人应当执行的刑期。】
【当然了,数罪并罚的内容不只是这么一点,只是我如果要给大家讲清楚的话,恐怕要一两节课吧。】
——
元朝位面。
“数罪……并罚?”廉希宪睁大了眼睛,听起来就是我们的律法规定中“数罪俱发”的情况,但是……
同样是一人犯数罪,古往今来各朝各代的规定都差不多,到了后世,却是完全不一样了。
《尚书·吕刑》中说:“下刑适重,上服。”
正义疏:“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
汉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数罪从重者论之”。
廉希宪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
这种法律规定,自古以来。
它能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自有其道理。
“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一人犯数罪,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量刑。”
这个很好理解。
后世的政府认为只要是犯罪,无论罪轻还是罪重、罪多还是罪少,都应当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本心来说,很难判断哪个更好。
与古今倒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很单纯的,因为各有理由,且都说得通。
伯颜道,“但后世也并不是简单地将各个罪的刑期进行相加。”
姜海蓝解释得很清楚。
数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由法官来取一个中间值。
相对来说,这已经算是给了优待。
张文谦道,“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师提到的‘罪刑法定’吧。”
无论是现在的“人治”,还是后世的“法治”,都不是简单、生硬地实行一罪一罚。
忽必烈坐在龙椅上,看着他的大臣们就现在的“数罪俱发”和后世的“数罪并罚”再次展开了激烈讨论。
这个引经据典,认为遵从古律,实行“数罪从重者论”;那个滔滔不绝,认为后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间值进行执行更为合适,更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这个说你们的想法很好但不适合现在,祖宗之法不可变;那个说你们这群老顽固,说着祖宗之法不可变,以后有人出海把土豆红薯带回来了你们不要吃;……
他们从一开始的镇定讨论,到言辞逐渐激烈,到冷嘲热讽、反唇相讥,到有人情不自禁动起手来……
忽必烈:“???”
他连忙叫人把打架的大臣拉开。
忽必烈扫过大臣们的目光很是冷峻,他道,“各位爱卿,朕在思考,要不要对我大元的律法进行修改,要不要采用后世‘数罪并罚’这一条……”
他和汉臣不一样,他对历朝历代的法律规定没有滤镜、没有感情。
他只想选择合适的。
所以……
忽必烈看着似乎还想吵架的大臣们,道,“各位爱卿给朕上道折子吧,让朕看看你们的想法。”
有想法的众大臣:“!!!”
————————
1、[1]有一些问题本来应该是公诉人念完起诉人后“一对一”的时候,法官提问被告人,我前面没写,都写在这里。
举证质证之后,法官也可以向被告人提问核实问题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有问题需要核实,也可以继续法庭调查
2、我明天一早要出差,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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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刑庭七
“……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卖yin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yin活动的行为。但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更没有控制多人卖yin。”
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律师看着笔记本电脑屏幕,从容地念着辩护词:“……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yin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表现为参与卖yin场所的经营或管理,……;也可以表现为对卖yin人员的直接管理,……”
“……被告人XXX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的是收款和签价格单,其没有在犯罪集团或者卖yin场所进行组织或者管理活动,……故,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in罪,而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yin罪。”
一位身着律师袍的女律师手里拿着几页辩护词,抑扬顿挫地发表着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组织卖yin的故意,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XXX、XX、XXX的证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给卖yin人员从事卖yin活动,且向女票客收取费用的也是XXX,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费、水电费等,并不是犯罪团伙的分红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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